一、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凡申请领取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b级锅炉生产历史。 3.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a级锅炉产品。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 1.企业厂区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3.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应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4.应有机电产品、自控仪表库房。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8.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9.企业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尽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三)质量管理及技术文件 1.必须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 2.应有与锅炉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 3.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领导担任,各责任工程师应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对上述需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有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的明确规定。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锅炉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工序过程卡、工序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5.焊接工艺指导书及其数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其数量、热处理工艺以及无损探伤的通用和专用工艺及其数量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 6.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7.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应由取得劳动部认可的制造单位承担,企业应对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四)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00名,其中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中应不少于80名。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3.锅炉专业设计人员应不少于5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含整体设计、受热面布置、钢结构设计等方面)应不少于8名,工程师应不少于25名。 4.焊接、热处理、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等各类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应有足够的工艺专职技术人员,其中,焊接专业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2名,工程师应不少于4名;热处理、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 |